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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1-13
实施时间: 2017-11-13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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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考生: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7]12号)精神,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凡参加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有效期至2019年底。
  二、通过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考生,2017年12月1日后可在所属市财政局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我省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级合格标准为55分。达到55-60分(不含60分)省线合格标准的人员,符合《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时,提供网上查分截屏并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省级合格标准只在本省本年度评审中有效,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供省级标准合格证书。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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