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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2016]7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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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6]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辽财债[2016]57号)要求,认真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按规定编制相关报告,申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县级补贴比例降低或取消后,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
  二、切实规范资金结算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转发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债[2015]973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保险费补贴的结算工作,配合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做好资金结算审核工作,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与经办机构结算1次,不得拖欠。同时,在进行资金结算时,各地应首先安排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切实盘活存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申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追回其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其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因不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开展工作,造成相关险种承保规模等数据不准确、资金拨付不及时、不按规定分担本级财政资金、上级部门扣减资金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谁出现问题,谁承担相应责任”。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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