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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7]27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5-5
实施时间: 2017-5-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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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省直有关单位非常重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出现非税收入上缴不及时、上缴流程不明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提出的有关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省本级非税收入依法依规征收,规范省直单位收支行为,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非税收入政策落实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省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执收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令)、《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和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催缴应缴未缴非税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6]763号)等政策规定,省直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做到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征收行为规范公正,征收政策公开透明,征收职责明晰高效,将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强化执收单位收缴执行
  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征收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管辖的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要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所属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要延伸、细化,动态监测各项目收入变化情况,防止“乱收滥罚”和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所属预算单位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引导和自身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专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正确的舆论宣传作用,做到非税政策层层传导,信息畅通。
  三、强化非税收入收支管理
  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将本部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各项非税收入,全部编入部门收入预算,并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支出预算,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要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省级非税收缴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保障非税收入收缴的安全运行。同时,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支付使用进度,尽早形成实际支出。
  四、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省直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提高非税收入征收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凡违反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另外,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规定,省财政厅内设机构原非税处已撤销,其相关业务划入预算处(税政收入处),继续负责拟订权限内非税收入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核非税收入项目并组织省本级非税收入征管。
  联系人:赵智军,联系电话:024-22716644。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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