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7]246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1-28
实施时间: 2017-11-28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质监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为减轻社会负担,现就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通知如下:
  一、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免收“电梯检验费”(收费编码128004004)中电梯监督检验(安装)费。
  二、免收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及政策宣传工作。
  四、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 2017/3/15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 鄂价费规[2011] 2011/8/2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 京财综[1999]10 1999/8/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部分 京财综[2013]23 2013/11/1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9/7/13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合并部分省级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 豫财综[2013]13 2013/11/29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财税[2016]17号 2016/2/3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584号 2003/1/1
关于对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票据实行年检的通知 财综字[2000]23 2000/4/3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委党校行政事业性收 黑价联[2013]25 201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