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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2-27
实施时间: 2018-2-27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3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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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内各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沈阳市财政局2018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局党组对今年工作的要求及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按计划组织实施。为确保监督检查质量,增强计划执行实效,提出如下要求:
  1.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沈阳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沈财监[2013]1029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沈财监[2016]779号)相关规定,加强依法监督,按要求做好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程序,做到检查程序合法、要件齐全、手续完备、处理依据充分、工作底稿完善,保证检查的严肃性、权威性。
  2.按照计划规定时限完成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及时向主管局长报送检查报告,同时送监督局备案。检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建议等。
  3.按规定将当年所负责的财政监督检查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报送监督局,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4.为增强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对当年确实无法实施或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经相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取消或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并报送监督局。
  5.加强对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及成果的运用。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总结归纳、深入剖析,查找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及制度漏洞,将监督检查成果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分配财政资金和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方法,建立健全加强财政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1.沈阳市财政局2018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表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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