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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市监审批[2016]23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18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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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将企业“五证合一”的改革延伸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不得强制“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加强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内容在各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税务部门需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有关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并及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各项反馈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培训,学习本次改革的各项文件要求,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掌握操作实践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等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完善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各县市(区)局要将“两证整合”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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