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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工商企规[2017]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6
实施时间: 2017-8-6
失效时间: 2019-8-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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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事业单位:
  《青岛市工商局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青岛市工商局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公正、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认为自主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近似的,可以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申请。
  第四条 名称争议处理由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机构负责承办。
  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由名称争议的承办机构会同企业监督机构、信用管理机构执行。
  第五条 登记机关处理名称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
  (三)保护工业产权。
  第六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区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调查并协助处理其登记辖区内的名称争议。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争议主体;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争议处理申请,逾期申请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恶意注册不在此限)。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开具《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书面意见,可视为其对申请人所提争议问题无异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处理终止:
  (一)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处理申请的;
  (二)争议双方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一致的;
  (三)申请人提交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关应当自争议处理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名称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机关和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的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应在《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送达或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日起7日内,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
  当事人逾期拒不改正的,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第十五条 名称争议处理相关文书由青岛市工商局统一制定(样本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年5日。
  附件:1.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名称争议申请接收记录单
  2.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不予)受理名称争议通知书
  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
  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名称争议终止处理决定书
  5.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名称争议调解书
  6.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局)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
  7.名称争议处理审批表
  8.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回证
  9.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管辖通知书
  10.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移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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