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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2-5
实施时间: 2016-2-5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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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5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我省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的部署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就开展投资性公司信用风险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投资性公司的监管,切实维护我省经济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以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市场监管风险为着眼点,以防范非法集资为目标,履行本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监管。
  三、工作重点
  (一)准入限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5号)要求,规范登记程序,严格市场准入。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地要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对涉及金融、投资担保、融资担保等事项严把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
  (二)加强监管。
  1.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摸排,将摸排情况提供给银监、公安等部门。
  2.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部署,按照“双随机”抽查的有关要求,选择相关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定向抽查。
  3.对被抽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从事违反登记事项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置。
  (三)信息共享。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当地政府的政务信息平台将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给银监、公安及有关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做好线索移交。接到举报或在监管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要及时移交银监、公安等部门。
  (五)加强有关重点领域广告监测。针对非法集资经营特点,采用广告用语关键词等方式开展广告监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广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领导,增强大局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三)及时报告情况。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整治行动的,要在行动结束后向省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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