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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8-3-22
实施时间: 2018-3-23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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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3月2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1月17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间苯二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间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
  201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and Paper Board,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2年第10号公告和2016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3月23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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