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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工商管发[2014]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失效时间: 2017-7-2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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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工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市局各直属单位、处室:
  现将《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1日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八)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转租房屋的,需取得产权人同意。
  租赁军队、武警房屋的,应当同时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广场、景点等地点使用专用的摊位、亭体、流动房(车)的,提交城管执法等市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第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应当另行提交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但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或开发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开发区)域内或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本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备案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或者终止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变动(撤销)备案手续。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目内加注“(经营场所:具体地址)”,换发相应数量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可适当简化,不标注市、县(区)名称。
  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但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从事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出租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租用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开办的企业,凭与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
  第十二条 允许商务秘书类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凭与商务秘书类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合同(协议)和商务秘书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住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住所后加注“(由××托管)”。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等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将该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济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关于做好经营住所登记管理的意见》(济工商注册发[200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3.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4.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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