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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7-5
实施时间: 2017-7-5
失效时间: 2022-7-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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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武侯区、新津县行政审批局,市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建设,推进公司注册登记便利化,不断提高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调整市、区(市)县两级登记机关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五城区内资有限公司登记管辖权限
  (一)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进行登记。
  (二)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住所在五城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范围内,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必须由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工商局登记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明确授权登记机关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按企业自愿原则,可由市工商局或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登记。
  二、调整成都自贸区内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
  (一)对住所在成都自贸区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律由成都自贸区内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机构登记。
  (二)对住所在成都自贸区高新区片区、天府新区片区内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由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职权依法登记;对住所在成都自贸区青白江区片区、双流区片区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委托青白江区、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加强窗口建设,配齐、配强登记人员及相关设备;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熟悉并掌握相关登记法律法规,确保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不断优化注册登记流程,健全服务机制,积极营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
  除上述登记管辖权限调整外,其余权限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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