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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2-12
实施时间: 2017-12-12
失效时间: 2020-12-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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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高新区环保与城管局、天府新区城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简阳市工商和质量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市新经济发展大会要求,抢抓新经济发展的窗口期、机遇期,创造最适宜新经济发育成长的营商环境,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积极构建新时代成都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打造新的动力引擎,现结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准入环境
  (一)实行“容缺登记”。新经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属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允许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企业登记。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1.放宽新经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限制。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行政区划的新经济企业,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2.放宽新经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新经济企业将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具有成都地方特色以及反映企业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3.支持新经济企业名称网上自主查重、网上申报、网上“无纸化”核名,推行“互联网+”企业名称网上核准。申请人可凭网上自主打印的《企业名称网上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窗口换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支持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
  1.支持新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使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用语作为经营范围表述。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新经济企业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申请登记为企业经营范围。
  3.支持新经济企业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新经济企业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
  (五)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完善“授权+委托”并行的属地化登记工作机制,方便新经济市场主体就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为海内外人才通过总部回迁、项目回移、资金回流、技术回乡等方式在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六)研究制定《新兴行业分类参考目录》。服务六大新经济形态企业发展需求,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新兴行业表述用语和行业代码,研究制定全市《新兴行业分类参考目录》并建立动态调整发布机制,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等新兴行业企业的经营项目登记。
  (七)建立新经济企业市场主体数据库。根据全市新经济发展态势,逐步建立和完善六大新经济形态企业的市场主体数据库。加强对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制定或调整新经济发展促进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八)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支持新经济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切实降低新经济企业制度性成本。
  (九)服务企业融资发展。切实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等工商职能,建立“成都信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银企融资互动平台、创业投资专项服务平台,助推新经济企业发展。
  (十)改进和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窗口建设,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完善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延伸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等工作机制,开辟新经济重点企业“绿色通道”;建立新经济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着力满足企业个性化登记需求,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为新经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二、改革创新监管制度,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十一)“量身定制”新经济领域企业监管制度。
  1.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尝试对新设立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调研、指导和服务,找准企业痛点,强化政策引导。除违法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外,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给企业留足成长空间。
  2.建立企业“容错”机制。在新经济领域实行商标维权、消费维权、广告监管、直销监管、网络监管 “容错”管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加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其修正错误,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3.创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的新经济企业,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企业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不扩大“双随机”抽查范围。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监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实施定向抽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二)建立协同机制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加快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将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纳入统一工作门户,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结果互认的高效运转机制,推动市、区(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市场监管服务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应用,进一步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属地监管无缝链接的机制,为新经济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三)促进新经济企业诚信自律。加强与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企业信用积分管理,在“成都信用网”建立联合奖惩数据库,健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推动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守信主体“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监管服务措施,积极营造新经济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十四)加强对新经济企业的研究分析。以新经济企业市场主体数据库为基础,关联各类登记、许可(审批)、监管等数据信息,运用大数据手段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掌握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动态,探索新经济领域企业成长发展规律,为后续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为党委政府出台扶持新经济领域企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推进放心舒心城市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消费环境
  (十五)培育新品牌,树立新形象,开拓新市场。针对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特点,加大新市场主体商标品牌培育与保护的指导和培训,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充分运用商标开拓市场的能力;对新经济企业在商标品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六)创新广告服务理念,拓宽新经济广告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广告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市、区(市)县新经济产业园区、聚集区为服务对象,搭建服务新经济主体市场营销、商品(服务)推广工作平台,支持新经济领域商品(或服务)通过广告提升市场美誉度;在新经济产业园区、聚集区开展广告法律法规释法宣讲活动,对新经济领域出现的广告宣传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指导,送法上门,答疑解惑,助推新经济企业快速发展。
  (十七)服务发展网络经济,培育良好的网络消费市场。梳理和清洗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整合多重数据资源,实施科学分类建档,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数据档案。深化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跨区域协作,服务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十八)创新消费维权新机制,支持新型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探索搭建消费者、经营者、工商机关互动的消费市场服务平台,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开辟互联网经济体“绿色通道”,定期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维权业务培训,帮助建立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和消费纠纷快速和解机制,促进新型消费方式健康发展。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
  (十九)创新新经济企业信用积分管理应用。
  1.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积分规则、评价标准及应用管理体系,开发市场主体信用积分软件平台,自动生成市场主体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2.创新联合奖惩应用。将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作为新经济企业公共管理服务领域联合奖惩的重要参考,全面客观和有效地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珍惜信用。
  3.创新信用积分监管理念。广泛运用信用积分管理手段,发挥信用积分在协同监管服务中的作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推进精准科学施策,助力新经济企业诚信建设。
  (二十)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功能。
  1. 建立健全“红黑榜”。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建立新经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示机制,通过“成都信用”等窗口,宣传守信企业,曝光失信企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拓展信用信息共享服务。运用“互联网+信用”思维,建立与国家、其他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优化完善“成都信用网”及微信、APP查询功能与性能,提升社会公众的用户体验度。
  3.推进数据合法有序开放。向征信机构、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经济市场主体开放共享信息,支持鼓励新经济市场主体研发信用产品,实现信息及信用产品的互惠互补,发挥信用数据价值。
  五、实行包容性管理和审慎性执法,营造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一)转变执法理念,主动服务新经济发展。积极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包容性管理和审慎性执法,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从重处罚向重行政指导转变,树立“惩大恶、戒小过”和审慎性执法的理念。
  (二十二)积极探索新经济包容性管理。积极接纳并包容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除督办、投诉举报、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减少对新经济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措施,加强跟踪、指导、服务,不简单化移送办案部门查处。
  (二十三) 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新经济企业确需立案查处的,优先采用警告、不予行政处罚等结案方式处理;对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新经济领域监管执法体系。对出现的新技术、新组织、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经常调研指导,依规依法规范,多出“指导意见”,慎出“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体系,为新经济企业发展留足成长空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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