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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工商规[2015]107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2-15
失效时间: 2020-1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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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6日
  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统一规范全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根据《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19号),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范
  (一)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有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无法提交产权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提交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3.属于商场、宾馆、酒店的,提交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4.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5.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房屋购房合同、缴款凭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6.属于部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7.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前置审批部门已经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准的,企业可凭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批准证书、批复除外)与房屋租赁协议,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可以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性质证明。
  二、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
  (一)利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
  1.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服务、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经营项目的企业,利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第一条所列对应材料。
  2.利用住宅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应当发放《住所登记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市场主体将城镇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安全、环保、不扰民”的要求加强自律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档案。
  3.从事本款第一项经营项目以外项目的企业,利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需遵守《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提交本款第一项所需材料及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意见(需提供业主姓名、门栋牌号、联系电话,可以由登记机关核实)。
  4.从事本款第一项经营项目的企业,增加该项经营项目以外项目的,应当按本款第三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利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
  1.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无产权证明的,由村委会出具房屋使用权证明。
  2.村委会出具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利用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以下简称“一址多照”)
  实行“一址多照”登记的,所使用的房屋必须是非住宅房屋,除按照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材料外,还应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投资关联的企业,由申请人作出有关联关系的说明,工商登记机关在综合业务中查询有投资关系;
  (二)对利用集中登记地登记的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出具的集中登记地相关证明或说明的复印件;
  (三)对已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但该企业未在该地址经营的,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综合业务系统中标注为“查无下落”的,由房屋产权人出具与原企业无租赁关系的证明。
  (四)使用商务秘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申请人出具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使用协议。
  对仅从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办理“一址多照”登记。
  四、“一照多址”备案的登记规范
  (一)“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的条件
  1.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需从事无需许可审批(含后置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2.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企业住所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划内。
  (二)“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流程
  1.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符合前款条件的,除按照本办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外,还需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备案点名称统一规范为:企业名称+地址+备案点(如:武汉市**服务有限公司民权路备案点);
  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符合备案登记的,在综合业务系统按照备案登记流程办理,并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3.企业应当将《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增设的经营场所备查。
  五、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严格依照《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中,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还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日。
  附件:1.住所登记告知书
  2.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3.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相关附件:
1.住所登记告知书.zip    
2.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zip    
3.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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