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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工商注[2016]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4-15
实施时间: 2016-4-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9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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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工商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南京市《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宁工商注[2015]4号)的要求,南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为确保全市营业执照换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照范围
  在南京市登记的且尚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二、换照程序
  (一)各类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换照所需的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jgs.gov.cn)下载,也可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领取,企业换照无须交费。
  (二)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有关说明
  1.若本次申请换照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与填报的工商联络员为同一人,无须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一照一码”换照的市场主体原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3.对于申请人申明未曾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书面承诺。
  三、换照机关
  按照“谁登记谁办理”的登记管辖规定,各类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到所属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换照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登记机关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人员、设备、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南京市工商局20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宁工商[2016]5号)的要求,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企业70%以上的换照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登记机关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宣传换照工作情况,扩大换照工作的知晓度,引导企业及时办理换照。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换照工作业务流程和提交材料规范,优化工作环节,提高登记效率,为企业换照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1.全市各级企业注册登记窗口一览表
  2.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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