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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7
实施时间: 2016-1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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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企业:
  为坚持强化监管和优化服务相统一,提高监管服务工作效率,建立更为精简统一、高效便捷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现就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的计划统筹
  各处室要紧密围绕市国资委年度重点工作,从督促国资监管制度落实和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项目,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综合法规处汇总。各处室要结合专项检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开展监督检查,明确检查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进一步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法规处在会商有关处室、委廉政办后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各处室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施中有调整或变动的,应在每月20日前报综合法规处统筹安排。因上级部门要求、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检查的,应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报综合法规处备案。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和时间安排开展检查,增强计划的执行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的联合联动
  各处室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作,整合检查项目或内容,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各项检查活动,按“能统则统、精简高效”的原则,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尽可能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驻委纪检组、委廉政办必要时可随组参与检查。联合检查组组长由牵头或重点检查处室分管委领导担任,并结合“两个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必要的处室参与检查。驻委纪检组开展核查工作,需相关处室配合的,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各处室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在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时间、内容、要求,与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检查过多过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和检查内容空洞、无实质内容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或正在进行整改的企业,不再进行检查。
  三、加强监督检查的通报整改
  各处室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认真分析梳理,并及时向企业通报。要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和标准,督促企业抓紧整改,积极跟踪落实。企业对于能够及时纠正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提出妥善处理办法,明确时间进度、责任人;对于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并采取可行性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要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6]35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各处室要建立对账销号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及时销号“清零”,即:立行立改的问题,在完成后清零;历史遗留的问题,在提出妥善处理办法后清零;限于条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采取可行性措施后清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清零。对上级部门要求临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即查、即改、即销”。对账销号台账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综合法规处备案,综合法规处汇总整理后抄送驻委纪检组、委廉政办。
  四、加强监督检查的汇总分析
  各处室在完成有关检查内容后,应及时撰写检查报告;年末撰写检查工作小结,梳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共性问题或个性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或对账销号)情况,并报综合法规处。综合法规处汇总各处室检查工作小结,完成委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开展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或对账销号)情况。“两个办法”监督检查情况报对应牵头处室汇总。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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