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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资综[2016]4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6-11-2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5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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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企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厦门国企改革,发挥法治在支撑改革、保障发展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指示精神,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围绕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发展目标,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法律管理能力、营造企业法治文化,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围绕改革中心任务。围绕厦门市国企改革目标,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为国企分类改革、国有资本运营、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2.全面要求、突出重点。把依法治企要求融入企业决策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时突出章程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治建设。
  3.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法治素养。
  二、发挥章程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统领作用
  (三)推进“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
  按照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结合行业特点、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等实际,合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和履职程序,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经营管理的作用。
  (四)按章程行权履职
  合理配置股东权利义务,对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企业将国资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充分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对公益保障类企业根据企业治理能力和分类逐步授权,实行“一企一策”章程分类授权,明确出资人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规范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履职行为。落实和强化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考核分配等权利,细化董事会工作规则,研究设立企业法治建设专门委员会,将企业法治建设情况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通过选拔法律专业人员等逐步推进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加大外派监事会事中监督力度,将合规管理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当期监督的内容,尝试开展专职监事市场化选聘和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监事,探索建立外派监事会牵头、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投资和风险管理部门参与的联席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三)加强党的领导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规范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厘清党组织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工作方式,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
  (四)规范章程管理
  建立章程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章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及未执行章程的相应法律责任,切实纠正不重视章程法定作用、执行章程不够严格等问题。高度重视子企业章程的制定、管理,依法规范对子企业行使股东权,研究建立股权代表制度,正确处理好出资人权益与尊重子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
  三、健全法律风险管理
  (五)健全法律工作组织机构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子企业结合实际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在政策法律研究、规章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合规管理、合同管理、诉讼案件管理的各项职责,科学界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分工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实际确立集中管理和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控模式,梳理各业务、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点,制定风险指引和标准化合同,运用信息化手段抓好企业经营风险的监控、评估、预警。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法律纠纷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健全法律纠纷的应对机制。
  (六)落实法律审核制度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讨论。严格落实合同法律审核制度,采取总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法律事务机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将法律审核嵌入业务流程。实现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100%。尝试开展审核质量后评估机制,提升审核质量。强化子企业法律审核的监督,建立统一的法务信息平台和法律沟通报告机制,增强法律风险的垂直管控。
  (七)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混合所有制经济、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重点改革任务,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全程参与,强化事前的法律论证和风险防范,加强改革实施的法律监督。对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法律风险,及时跟进重点项目做好法律服务,加强对重大投资活动的法律审核。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中,完善境外法治工作组织体系,为境外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重点做好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反倾销、知识产权和并购交易等风险防范。
  四、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八)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健全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物资采购等各项制度,加强制度的制定审核,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通过加强宣贯培训、纳入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等,健全制度实施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建立制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改革发展新要求定期开展梳理,尤其针对空白缺失、交叉重复等情况开展立、改、废工作,形成制度体系完整闭环。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风险及时提醒,对违规行为严格督促整改,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九)健全合规管理工作体系
  探索建立法律、财务、风险、审计一体化管理平台,研究制定合规制度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健全企业内部的流程控制。建立违规追责机制,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问责。加强合规教育培训,重点加强企业领导、关键岗位人员、海外工作人员的合规教育,形成全员诚信合规、依法经营的良性机制。
  (十)规范关键环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投资融资、改制重组、对外担保、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产权流转等重点环节的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流程规范、公开透明。重点监督企业内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授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十一)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的工作职责,完善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的工作流程,发挥其推进国企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十二)注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整体部署,建立梯队化管理,制定专项培养计划。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化,鼓励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到2020年执各类资格证上岗率超80%。加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力度,每年保证培训经费、落实培训计划。强化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相挂钩,推行与职级和专业技术等级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为优秀企业法律顾问拓宽职业发展通道。
  (十三)鼓励建立公司律师试点
  根据需要将企业内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顾问聘为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行使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权利,适应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
  六、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十四)构建企业法治文化
  推动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法治文化,并内化为企业全体员工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十五)强化重点对象的法治教育
  持续强化企业各级领导人员作为“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学习作为企业中心组学习的必修课,企业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2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0小时。
  (十六)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以“法律进企业”为抓手,围绕国家宪法日、知识产权宣传周、安全宣传月等专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
  七、保障措施
  企业是法治国企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企业“十三五”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以合规管理、法律审核、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法治国企建设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法综处,对推动落实法治国企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市国资委将把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本区国有企业法治国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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