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4
实施时间: 2012-7-2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41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属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南京市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市属集团本级及所属子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从严控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各级企业财务部门归口办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市属集团本级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或出资人)备案;各市属集团所属子企业新开设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前应当报集团审批,事后将账户开立或变更、撤销情况报集团备案。
  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市属集团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工作职责,加强账户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户资金收付情况和存款余额,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三、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清理机制。市属集团应当建立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定期对集团所属不正常经营及关停并转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核实和清理,督促企业核对长期睡眠、利用率低的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关停并转企业除保留一个基本账户、集中统一核算相关业务外,撤并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长期睡眠且无法撤销的账户,统一移交至上级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每年年末,各市属集团应当结合资产清查和年报编报,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逐一作出保留、变更、撤销、归并、限期整改等分类处理决定,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情况。
  四、严格资金收支管理。市属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各企业的所有资金收支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属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一些小型子公司的资金收支业务,由母公司集中统一进行业务核算。各市属集团应当建立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月(季、年)编制资金预算(计划),科学预计资金来源,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人工成本费用等支出,并严格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现金分配利润等大额资金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市属集团应当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资金支出,严禁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项目;对政府投入的资本金、政府指定性项目融资、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税收返还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于非生产性(非政府指定性项目)支出。
  五、从严控制对外借款。市属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借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对外借款。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发生借款事项的资金借出方应当按规定进行报批。
  六、加强票据和账簿登记管理。各企业银行票据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对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应当严格审查企业与受益人的经济合同和其他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及支付的合法性。严格资金收支账目登记管理,按规定设立并登记账目,禁止设多套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强化资金集中调控管理。市属集团应当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制度、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审批及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等制度,强化资金的集中调控管理。有条件的或现金流量大的市属集团应当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中心,对子企业实行统一设置银行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财务核算的“三统一”管理,加强对子企业所有资金流入、流出监控与管理,并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资金集中、统一调剂使用,加快周转、减少沉淀,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市属集团应当充分发挥集团财务、内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
  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档案,加强子企业账户、资金使用动态监控。定期组织开展对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报市国资委(或出资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加强对子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子企业财务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
  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子企业现金、票据、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人工成本等有关费用支付情况,发现问题严肃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 贵银发[2012]49 0001/1/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 渝工商发[2014] 2014/12/2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 京高法发[2020] 20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