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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2]15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2-10
实施时间: 2012-12-10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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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南京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南京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上报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和年度决算;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属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和年度决算;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二)市财政局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向所监管市属企业具体布置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属企业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市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市财政局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准后,批复预算单位。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批复至所监管企业。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
  (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市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土地转让征地征用拆迁补偿净收入;
  5、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6、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二)征收标准
  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市国资委、文资办直接管理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10%比例征收;其他应上缴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缴方法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收取,市财政局负责入库资金的确认。
  五、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时间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征收入库。
  六、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减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的微利企业,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企业,由企业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七、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主要用于: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份、股权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改革成本支出。即弥补企业以前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监管、审计支出。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直接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清产核资费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监管专项费用支出等。
  4、其他支出。即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八、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收取。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应按规定将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至市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拨付给使用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为财政资金,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四)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政府。
  九、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市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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