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1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现就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
  我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无车承运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营资质、平台相关系统功能说明等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试点企业,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以电子件形式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备案。
  二、试点内容
  (一)代开对象
  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专用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为第三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1)。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涉税事项办理
  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不属于试点企业的销售额,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对违规代开专用发票或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相关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 沪国税流[2006] 2006/11/3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水电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 2003/3/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 沪国税征[2007] 2007/3/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 云国税函[2004] 2004/12/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 甘国税函发[200 2003/9/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8] 2008/6/19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 2000/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 京国税发[2006] 2006/10/19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