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绍兴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基[2017]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8-12
实施时间: 2017-8-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3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越城区财政局、农水局,袍江区财政局、社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绍兴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农业局
  2017年8月12日
  绍兴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6]7号)、《浙江省农业厅等7部门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4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绍市委办传[2015]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补助(以下简称上级补助)和绍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市级资金补助按实测地块原合同面积和每亩15元的标准计算拨付;上级补助资金按实际下达资金数拨付。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局自行承担。各区财政局要结合市财政预拨资金和上级安排的补助资金与各区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并根据乡镇(街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书约定等情况,及时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第五条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查田勘界、权属调查、数据建库、证书印制、人员培训、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误工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开支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区、镇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基层 琼财社[2015]15 2015/10/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孵化 湘财综[2016]8号 2016/2/5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远洋渔 闽财农[2016]87 2016/12/16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科 闽财社[2016]7号 2016/3/7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购置冷藏 闽财建[2016]86 2016/12/3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 闽财农[2016]62 2016/7/26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3号 20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