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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财务[2017]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2-29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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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7]102号)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省属企业降低杠杆率,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通知》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健全债务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动省属企业降低杠杆率、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工作要求,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以控制债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本回报为目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自我约束,积极稳妥推进国企去杠杆,把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降低至65%以下,合理控制省属企业整体债务规模,为省属国有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健经营。省属企业要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着眼于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强化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的理念,严格管控负债规模和杠杆水平,加强资金管理,将债务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脱离企业实际情况追求高速、贪大求全、过度负债、冒进经营。
  (二)坚持科学管理。省属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推行总会计师报告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自我约束。省属企业是降杠杆防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企业董事会要强化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济周期波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管控目标,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企业杠杆和债务风险。
  第二章 加快企业提质增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聚焦主业经营,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省属企业要以做强做优做大主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将资源配置和经营重点集中到企业主业,特别是盈利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风险可控的领域,有序退出非主业及高风险、无效或低效业务,淘汰落后产能,升级商业模式,盘活闲置资产,切实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强资本积累能力,构建主业突出、进退有序、管控高效、效益提升的企业发展格局。到2018年底,全省70%以上的国有资本要集中到基础好、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资本配置效益显著提升。
  第六条 加速企业瘦身健体,主动化解债务问题。省属企业要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充分发挥全面预算在降成本、提效益方面的作用。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省属企业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的统一部署,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要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利用部分利润降低债务;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警戒线或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要主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并在当期损益中消化相关改革成本。
  第七条 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省属企业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理好“僵尸企业”金融债务问题,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务重组,积极推进国有“僵尸企业”的债务化解,采取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实现市场出清。
  第三章 加强企业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八条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省属企业要严格禁止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禁止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的企业安排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禁止预期收益率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严控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严控非主业投资。省属企业必须加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管理,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额严重超预(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设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为每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各行业资产负债率的较低值。
  单项投资额是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
  第四章 从严控制企业杠杆率,优化资本负债结构
  第九条 分类管理资产负债率,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准公共性企业应严格控制企业成本,创新盈利模式,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的上升;金融类企业资产负债率应当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竞争性企业应加速降低资产负债率至65%以下,对于息税前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支出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竞争性企业,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应当实现双下降。省属企业资产负债率按照行业警戒线进行管控,超过行业资产负债率警戒线的省属企业禁止新增债务规模。省属企业要建立债务总规模动态管理机制,密切关注并分析企业的隐性负债、表外负债和或有负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相关债务风险,一旦界定为企业需实际承担偿付责任的债务应及时纳入总体债务规模管控,从严控制,不得隐瞒、粉饰企业真实债务负担。
  第十条 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资产结构。省属企业要摸清家底,分类清理企业闲置或低效无效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和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的功能,有效处置拟退出企业的股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用地,要抓紧实施“三旧”改造。对于资产负债率长期超过行业警戒线、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处置无效低效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十一条 合理配置融资工具,注重融资结构和期限适配性。省属企业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加强银企战略合作,努力争取长期稳定低成本的信贷支持;禁止省属企业采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不得在交易条款中约定固定回报、固定期限、回购及担保条款,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股东承担的风险;审慎使用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清理已开展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禁止开展新的融资性贸易。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现金流和债务规模,合理规划和安排长短期融资比重、债务规模和时间区间,原则上不允许短债长用、短融长投和货币错配,防止债务过度集中兑付,排查债券兑付风险,高度重视涉及金融机构多、资金来源复杂、融资周期短、还款压力集中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
  第十二条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省属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支持发展前景好、有转股意向的企业创新模式,加快推进债转股,改善股东结构,优化治理结构,提升资产的运营效率。省属企业实施债转股要确保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转移,债转股规模要匹配企业战略规划,引入方式要依法合规,不得约定固定回报、股权退出固定期限和回购条款。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五章 强化企业资金管控,维护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管控。省属企业要按照“统一监管、统一预算、统一信贷、统一调控、统一结算”的原则加强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管理,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账户和资金归集率,设置资金安全防火墙,加强对高风险成员企业、存在资金拆借或担保事项的成员企业的资金监测与管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强化资金预算,保障资金链的安全。密切关注利率和外汇市场走势,防范和控制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强汇兑损益管理,合法合规利用境外资金,提高资金整体运作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维护资金安全。省属企业要严格执行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制度,审批资金拨付必须遵守规定程序、符合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并控制在预算额度内;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禁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违规集资、捐赠、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禁止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禁止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做好“两金”压降工作,减少资金占用。省属企业要严格控制存货和应收款项规模与增长速度,建立应收款项和存货与营业收入挂钩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创新营销模式,努力提高预收款比例,减少预付款金额,缩短赊销账期。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制度,运用征信信息系统对预付、赊销等授信业务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关注抵押资产及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将资金信用额度控制在合理范围;积极开展存货和应收款项的清理,加强货款回收管理,强化往来款项账务核对,落实催收责任,定期做好存货盘点,及时处理积压存货,力争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达到行业优秀水平,压降“两金”占用。
  第六章 规范担保和拆借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
  第十六条 规范内部资金拆借,禁止对外资金拆借。省属企业必须制订完善严格的资金拆借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禁止企业以融资或赚取息差为目的对融资性贸易业务提供资金拆借,禁止企业以借款转贷的形式变更资金实际使用人并逃避监管的行为。从严控制超股比资金拆借,逐步减少超股比资金拆借金额,除金融持牌企业之外,禁止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提供超股比资金拆借。禁止为五类下属企业提供资金拆借:一是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二是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三是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或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四是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五是已发生资金拆借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第十七条 加强担保事项管理,切实防范或有风险。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控制对外担保规模,着力减少超股比担保,除金融持牌企业外,省属企业要严控六类高风险担保事项:一是对不具备实际控制和资金管控的企业实施的超股比担保;二是向债务负担重、资金链脆弱的高风险下属企业提供的担保;三是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是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五是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六是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实际使用的对外担保余额。
  竞争性省属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是指包括竞争性省属企业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竞争性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与竞争性省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之和。
  经审计净资产是指合并报表项下经审计的最近一期的净资产总额。
  第十八条 加强内部排查整改,提高内部管控力度。省属企业要全面梳理企业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和资金拆借情况,摸清存在问题、排查潜在风险、切实加强整改。对已实施的担保和资金拆借要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有证据表明被担保方或资金借入方偿债能力弱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对涉诉及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七章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及时披露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 严肃财务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并准确列报,不得做假账,禁止将金融负债列示为权益类人为调节资产负债率的行为。省属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既定会计政策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规范股权投资核算;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禁止以任何理由人为调控合并范围粉饰报表。
  第二十条 推行总会计师报告制度,及时披露财务风险。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未配备总会计师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履行有关职责,下同)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董事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省国资委报告。总会计师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大额经营损失、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安全的经营事项,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基础上,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 实施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债务风险责任体系。省属企业党委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前置研究讨论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省属企业董事会是加强债务风险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债务风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高度重视债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层和投资、财务等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债务风险意识,定期分析企业债务结构、债务风险根源、制定防范债务风险的策略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省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或省属企业自身经营需要确需突破本意见第(九)、(十一)、(十四)、(十六)、(十七)条所列严控和禁止等事项的,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前提下,逐项提交省属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明确项目实施和风险管控的具体责任人,将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责任人在董事会决策后十个工作日内作为高风险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属于原则性、方向性重大事项需报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汇总上报高风险事项的运行情况、风险状况等,直至相关事项完结。省国资委对企业高风险事项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瞒报行为和引发债务风险的事项,将严肃追责。
  其中,第一、三季度单独报送,第二、四季度连同债务风险分析报告合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省属企业要建立覆盖全级次、全流程的债务风险动态监测系统,做好资金动态平衡计划,严防资金链断裂风险。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前瞻性和预测力,做好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省属企业每年结合年度报表审计结果,排查存在的债务风险问题,制定风险防控目标和措施;每季度分析集团及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务状况,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带息负债比率、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比率等重要指标变化,着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筑牢债务风险从局部向集团整体蔓延的“防火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定期(每半年)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债务风险分析报告和高风险事项的管控情况,对企业整体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带息负债、对外担保、资金拆借、应收款项等债权债务种类细化分析,评价其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年度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抄送省属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应对企业债务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并纳入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对于可能引发重大财务风险的,省属企业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蔓延。
  第九章 加大监督检查,严肃问题追责
  第二十四条 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省国资委将密切监测省属企业负债情况,重点督办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省属企业,关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但快速上升的省属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存在债务风险问题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定期通报,并针对性进行督导,要求省属企业整改落实。针对省属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区分五种不同情形,分类作出考核处理:
  (一)整改及时没有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
  (二)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拖延整改;
  (三)拒不执行整改;
  (四)问题较大、整改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
  (五)屡改屡犯。
  第二十五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省属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9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工作协同的意见〉的通知》(粤国资党委[2017]56号)对省属企业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监管约谈、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组织处理等处理。
  (一)隐瞒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要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重大问题报告不及时或隐匿不报;
  (三)对企业债务风险、资金风险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屡查屡犯;
  (四)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情节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追究纪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属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企业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债务管理,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此前财务监管方面制度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授权清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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