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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规[2017]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失效时间: 2022-7-25
法规类型: 企业财务预算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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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
  2017年7月26日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组成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按月按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五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和效益优先相结合。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依据,科学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
  (二)坚持依法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省政府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所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三)坚持激励先进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以业绩为导向,以员工贡献结果为依据的工资决定机制。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及清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调控省出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分级分类管理指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集团本部(一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实行审核制管理,对财务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 省出资企业依据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薪酬分配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组织做好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自行决定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省出资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国有控股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通过后,应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畴,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和所属子企业。预算管理中有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劳动生产率、工资水平及职工人数等指标数据应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
  第九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数由预算基数、预算增减额及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按照企业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含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劳务派遣和离岗内退人员等)分类编制。
  第十条 划分为商业一类的省出资企业应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预测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划分为商业二类的省出资企业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结合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预计完成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保障重要物资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情况,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划分为特殊功能类的省出资企业应在合理确定企业人工成本投入比重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商业化运作等方面情况,合理编制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一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数(或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减省政府国资委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奖励工资、分红激励等)后确定。
  第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保持相对固定,本部应按岗位设置合理安排人员,除因业务突破性发展或政策性要求外,个别人员增减变动的,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生产经营且创造较大效益的集团本部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应按照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幅。
  (一)企业盈利且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的,按以下办法调控:
  职工平均工资为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含2倍)以内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上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2-3倍(含3倍)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效益增幅,且不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二)扣除政策性亏损原因,企业盈利但利润较上年下降,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应适度下降,下降幅度视利润减少情况和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确定。
  (三)企业预算亏损的,工资总额应视亏损情况适度下降,下降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
  职工平均工资为剔除企业负责人相关数据后的实发工资总额除以职工平均人数;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劳动生产总值(即工业增加值)除以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第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当与本企业经营效益增长相匹配,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协调。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其中,人均工资水平达到省出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第十五条 对于经省国政府国资委批准暂未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财务合并报表子企业,其经济效益情况在计算企业总体效益时应予以剔除。
  第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效联动机制)。
  企业可根据职工队伍构成、市场竞争程度等特点,建立职工基本工资(固定薪酬)与当期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挂钩,绩效工资(浮动薪酬)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并调整的工效联动机制,鼓励企业逐步探索实行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对标分析的工资效益联动办法。
  工效联动机制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三年)应当保持稳定,以保证不同年度间的可比性。
  第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达到全国同行业企业平均增幅2倍以上,当年工资总额增幅远低于效益增幅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工资增幅,提高部分作为一次性事项在次年工资总额预算中单列。
  (二)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长期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三)企业处于初步创立等特殊发展阶段。
  (四)经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有下列事项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在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单列管理:
  (一)由省委省政府或股东给予的奖励。
  (二)批准实施中长期激励、分红激励的企业,以现金形式兑现的激励额度需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的部分。
  (三)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新增人员的薪酬。
  (四)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动用以前年度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以丰补歉的,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企业动用应付工资结余情况应在年度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于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或者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到位、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预算管理工作规范的,可以申请试行以三个会计年度为一周期的周期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出资企业,周期内,可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编制周期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统筹安排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周期内职工工资总额的累计增幅不超过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累计增幅。
  (二)周期内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幅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调控线上线的平均增幅。
  (三)国家和我省对企业年度收入分配调控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单列工资事项及其他特殊项目等。
  (四)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五)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在收到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备案内容,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予以调整:
  (一)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二)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操作。
  第二十七条 省出资企业职工工资应在发放年度计提,当年多提工资在年终决算前应予以冲减,不得形成新的应付工资结余。
  第二十八条 省出资企业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五章 工资总额清算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清算工作,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出资企业,每年度结束后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周期末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对省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将要求省出资企业进行整改。审核及整改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派驻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省政府国资委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成专班,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省出资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没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省出资企业,除在下一年预算中扣除相应额度外,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出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省出资企业负责人给予考核扣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出资企业应加强对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授权范围,规范操作,严禁超发。对违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将收回其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权限并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经省政府同意,少数承担特殊职能的出资企业,其职工工资管理办法,可委托其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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