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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资评价字[2018]3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1-31
实施时间: 2018-1-3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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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指导,规范高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和财务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拟定了《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指引(暂行)》,并经2017年省国资委第2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
  2018年1月31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指导,规范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行为,防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促进出资监管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以下将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企业简称“风险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制定的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建立的全面风险管理措施,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的过程和方法。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从事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涉及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类业务。主要包括:
  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国债投资除外)及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企业以参股、控股为目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债券投资。
  外汇买卖。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企业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企业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期货及境外衍生品交易。
  委托理财。主要指企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他人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投资获取回报的业务。
  其它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根据公司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出资监管企业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本企业或下属子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批准的相关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规模,明确年度累计投资余额控制上限;
  (二)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七条 风险投资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应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所属企业投资事项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
  第八条 风险投资企业在进行商品、金融期货交易,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九条 风险投资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对受托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价,选择信誉较好、资金实力雄厚、代客理财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同时还应对受托人的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价。受托人必须为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资格证书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设立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如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企业的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审定高风险业务的资金规模;评估高风险业务可承受风险的程度及止损等;投资高风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定高风险投资项目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
  高风险投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中应配备与高风险投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制定与业务相配套的操作流程、内部控制系统及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独立运作机构,配备相应的投资管理人才,下设:
  (一)研究发展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向投资决策机构提出投资品种、建仓价位以及投资策略建议等工作。
  (二)投资管理部门。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执行机构,主要根据投资决策机构的授权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操作,并依据操作品种、建仓价位、操作时间及次数等情况设置交易台帐。
  (三)风险控制部门。依据公司风险控制和稽核监督的相关制度对投资业务实施即时监控和稽核监督,及时提出止损或平仓建议,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的资金管控与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并做好业务台帐。
  第十四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应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公司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以及帐外进行高风险投资业务。并应定期对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监控,防止他人挪用资金和证券。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高风险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设置相应的高风险投资业务记录或凭证,真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应就高风险投资业务档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交易过程、记录应全部备案,档案至少保存10年。企业应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保密工作,高风险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持仓情况和仓位变动情况,不得与内外人员交流高风险投资业务信息。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管理部门的指令实行授权书制度,投资管理部门的操作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定的权限之内,整个操作过程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高风险业务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高风险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高风险业务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门应严格监督,定期进行相关风险敏感性指标监控与分析,并提出监控报告和处理意见,投资决策部门对其报告与建议,应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定期对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综合审核与评价,就高风险投资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投资规模、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过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风险处置、危机处理制度,制定高风险投资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各项风险和危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高风险业务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高风险业务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对企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省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外派监事会要把企业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适时监督,及时揭示问题,披露风险,督促落实整改,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业务操作工作中认真执行制度、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中可给予特殊奖励;对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建立高风险投资业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60日内应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投资盈亏情况、重大风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省国资委可定期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业务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指导风险投资企业依法合规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风险投资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高风险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江西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修订。
  第二十六条 出资监管企业中的金融企业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适用于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其行业管理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评价[2011]90号)、《江西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风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赣国资评价[2013]13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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