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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企[2017]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26
实施时间: 2017-2-26
失效时间: 2022-2-25
法规类型: 收益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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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市级有关企业:
  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成府发[2017]2号)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6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范围包括纳入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监管(所属)部门(下称市级部门)具体负责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工作;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企业将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核定
  第六条 应交利润。国有独资企业以合法审计后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以下比例计算申报上缴金额:
  (一)竞争类、功能类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从2018年起按20%比例执行,从2020年起按30%比例执行。
  (二)公益类企业(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暂不缴纳。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有关规定一次性计算申报,并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分配取得的国有股权(股份)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及类似机构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以及类似机构的决议文件和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企业在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上缴。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部门应在其监管(所属)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后全额上缴,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收益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向市级部门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级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市级部门。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复核结果,向其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市级部门下达的收缴通知书后,按照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分类选择对应的科目及编码,正确、完整地填写《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六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需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可向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具体催缴措施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企业因遇国家和市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可向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企业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全部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并于年度终了1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国有资本运行变动情况;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纳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对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缴情况,有权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时应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缴库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成财企[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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