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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监管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工商[2017]4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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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监管事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
  (一)省工商局下放的辽宁自贸区内企业(集团)冠“辽宁”行政区划名称预先核准权限,由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但权限于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市工商局负责除金普新区外全市冠“大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辖区内冠“大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冠县、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允许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内企业名称使用“辽宁自贸试验区”和“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作为行政区划。
  二、关于内资企业登记
  (一)市工商局负责除金普新区外下列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登记:
  1.股份有限公司;
  2.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有限公司;
  3.企业集团及集团母公司;
  4.银行、保险、铁路等全国性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
  5.其他由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
  (二)区(含除金普新区外其他先导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内资企业的登记: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3.各类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除外);
  4.农民专业合作社;
  5.其他由区、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
  (三)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各类企业登记监管。
  (四)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向市工商局或住所地的区(金普新区除外)、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一)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或在本次变更登记中发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调整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向与审批机关同级的外资被授权局申请登记。
  (二)市工商局负责对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登记和管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省局名义作出,新设及之前设立申请变更登记和备案的登记证、代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省局公章。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实施登记和管理。
  四、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监管权的归属,结合被下放企业变更登记或备案完成下放企业登记档案和监管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权限自行负责本辖区的营业执照印制工作,营业执照的印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辽宁省工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自2017年7月1日起,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调整的登记监管事权履行职责。此前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监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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