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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督促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1-28
实施时间: 2017-11-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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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商事制度各项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      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9月29日前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5年9月26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登录“甘肃企业登记网”(http://qydj.gsaic.gov.cn/)提交换照申请,预审通过后,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通告。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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