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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民间融资机构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工商注[2015]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2-4
实施时间: 2015-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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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6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民间融资机构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间融资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按省政府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除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登记外,我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企业性质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均采取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办理工商登记。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统一由公司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辖;以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依法由公司住所地的市(州)工商局登记管辖;设在直管市、林区境内的股份公司,省工商局委托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登记管辖。
  四、根据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五、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具备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三)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
  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受上述限制。
  六、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将筹建方案、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高管团队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持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法定登记申请材料,向工商登记管辖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
  七、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根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予以核定。
  八、对各地此前已办理登记注册的民间资本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企业,如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应告知并督促企业按鄂政办发[2014]65号文件规定和本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九、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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