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7-7
实施时间: 2015-7-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0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鄂政函[2015]83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国发[2015]11号文件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39项,其中法律规定的5项,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省政府在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基础上,对各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进行了明确。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汇编整理了《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前置目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凡申请经营《前置目录》内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先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再持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机关按照许可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事项。各级工商部门应依法依规把好《前置目录》登记准入关,不得擅自放弃和改变前置审批。《前置目录》由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实行动态管理,省工商局将及时传达各地执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根据国发[2015]11号文件“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编印了《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注销前置目录》)。在《变更注销前置目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修改前,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应严格执行《变更注销前置目录》。对各类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涉及《变更注销前置目录》事项的,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再持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变更、注销时应经审批并凭许可文件、证件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应直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变更注销前置目录》主要适用于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若执行中遇到涉及企业设立登记的,可采取先筹建、后变更的方式办理,也可按《前置目录》事项登记要求直接办理。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3,以下简称《前置改后置目录》)中的134项,是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文件明确规定前置改为后置或明确为后置的审批事项。列入《前置改后置目录》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均是法定“先照后证”事项,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申请经营“先照后证”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可先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再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文件、证件。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不得将“先照后证”事项作为登记前置,且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先照后证”事项的许可文件、证件用以办理登记;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应按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要求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依据《前置改后置目录》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应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部门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后,若许可证件上的经营项目用语与营业执照上的表述不一致,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经营范围用语的变更登记。有关证照信息部门共享机制,仍按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4]39号)和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工商注[2014]115号)要求办理。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附件:1.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3.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湖北省工商局
  2015年7月7日

相关附件:
1.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doc    
3.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 黑商函[2016]84 2016/8/3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 金政办发[2016] 2016/8/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云政发[2016]58 2016/7/14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5]62号 2015/1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4]28 2014/10/1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先照后证”改革后 云政办函[2016] 2016/9/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藏政发[2016]32 2016/3/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 甬政办发[2017] 2017/8/9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冀人社字[2016] 0001/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辽政发[2016]10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