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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规[201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3
实施时间: 2017-1-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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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经2016年12月30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注册登记、在福建省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执法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按照各级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的部署,建立完善“两单、两库、一平台”,即本部门抽查清单、跨部门抽查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执法人员库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第四条 工商部门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任务检查、举报移送案件核查、无照经营查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大数据分析应用和监管效能督查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日常监管制度。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自行实施检查。
  第六条 省工商局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各设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有关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本系统、本部门抽查计划,报送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汇总。抽查计划应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二)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汇总形成抽查工作建议方案,提请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省工商局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相关处室负责人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确定待检查企业名单;
  (四)省工商局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将待检查企业名单派发至各设区市工商局,各设区市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市、区)工商局;
  (五)省工商局人教处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
  (六)省工商局检查分局牵头组织实施本级登记企业的检查工作,检查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列入待检查名单的企业实施检查;
  (七)检查执法人员将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录入一体化平台,提出处理意见;
  (八)检查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
  (九)检查结果相关信息归集在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工商局根据上级要求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省工商局各业务主管处室按照其提出抽查计划内容,制定检查规程,明确检查要求,指导解决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职责做好检查结果的交接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可参照上述工作流程执行。各设区市工商局抽查方案(含随机抽取名单)须在实施前书面报省工商局备案,各县(市、区)工商局抽查方案(含随机抽取名单)须在实施前书面报设区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七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执法人员,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和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执法人员,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抽查,内容可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年报信息,应检查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年报信息,并检查工作部署的内容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八)非公党建信息。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非公党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工商部门可提出指导意见,但不作为将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第十条 工商部门抽查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应检查个体工商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公示其年报信息,并检查工作部署的内容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应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其年报信息,并检查工作部署的内容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应检查企业是否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检查工作部署的企业公示的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经营行为抽查,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部署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商标注册、使用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商标违法行为。
  (四)广告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广告违法行为。
  (五)是否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以及假冒伪劣等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商品行为。
  (六)是否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七)是否有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
  (八)网络服务经营者及其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行为是否有违法行为。
  (九)是否有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十)是否有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全省企业的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工商局随机抽取,全省企业的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和全省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按管辖区域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对未年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行为抽查的总和按不低于占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省工商局设立市场主体名单抽取监控室,在规定时间内,在相关人员的见证、监督下,以公开方式,由省工商局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相关处室负责人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确定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各设区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组织开展随机抽取名单,可以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第四章 随机确定检查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全省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由省工商局统一建立。省工商局、各设区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本级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入选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基本条件:具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入选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人员根据工作部门或业务类别分别进行标识。登记机构及进驻各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不纳入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
  第二十一条 省工商局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成员为省工商局拥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以及各设区市工商局推荐的执法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执法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业务处室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部门人员总数的70%,综合部门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部门人员总数的40%。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工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录入范围为本单位拥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业务科(处)、直属单位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科(处)人员总数的70%,综合部门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部门人员总数的50%。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局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录入范围为本单位拥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其中业务股(科)室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股(科)室人员总数的80%,综合部门人员入库比例不高于所在部门人员总数的50%。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全员入库。
  第二十四条 全省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施行分级管理,由省工商局统一向市、县(市、区)工商局授权,具体管理事务由省工商局人教处负责,各级工商局指定专人负责本级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员变动及入库资质变化情况,省、市级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每年更新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级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省工商局及设区市工商局适时掌握县(市、区)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更新情况,并能查询、导出管理维护记录。
  第二十六条 省工商局和各设区市工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省、市级工商局部署的检查任务,可根据工作任务性质和实际情况,设定检查执法人员数量(不少于两人)和人员单位、专业、年龄等抽取条件。从省、市级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与待检查市场主体随机匹配。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工商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库的组织抽取,按实际情况分为两种方式:
  (一)由县(市、区)工商局组织抽取,按照抽查任务情况,系统将提取的检查执法人员按照监管需求随机分配成若干检查组,系统随机匹配至辖区内待检查的市场主体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领导派至抽取的待检查市场主体进行匹配。
  (二)根据随机抽取的市场主体区域分布情况,通过系统将抽查任务下派到待检查市场主体所在工商所,由工商所长根据任务从平台随机抽取本所人员组成检查组,与待检查市场主体自动匹配。
  第二十八条 检查执法人员与待检查市场主体存在法律中规定的回避关系时,应依法予以回避。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承担检查执法职责的工商部门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及时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执法人员,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三十条 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部门对上述委托行为和采用生效文书、专业结论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书面检查的,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网络监测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通过对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有关的网站、网页、邮件等网络、电子资料进行监测监控或截图锁定,进行证据采集固定,以及对企业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信息进行网络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市场主体有关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村、居)委员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三十四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执法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检查执法人员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检查执法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重点检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各业务主管处室依职责负责对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部门按照省纪委、省编办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具体规程另行规定。
  第六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三十八条 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公示系统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自检查结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工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工商部门将“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大数据分析,探索推进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提高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水平。
  第七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二条 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下级工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部署。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实行奖优惩劣,促进工作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由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实行区所两级架构的特殊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双随机”抽查实施工作细则,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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