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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6]6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13
实施时间: 2016-7-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6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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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现将《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
  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规范企业名称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以及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
  第三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 经省工商局授权的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为冠省名企业名称的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管辖企业冠省名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五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企业自主申请、属地受理、省局网上核准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受理机关对依法应由本级登记管辖企业的冠省名申请事项要依法进行受理,并负责有关咨询的解答,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审核后,将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意见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反馈给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企业名称核准实施全程电子化后,新设立企业冠省名也可选择在互联网上自主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PDF格式扫描件后,省工商局在网上核准并确定属地登记机关,由申请人到属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核准,名称可以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
  (一)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生产经营活动跨市(地)(包括垦区)或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出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时,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受理机关对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企业名称自动失效;经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不可以再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核准的书式申请材料由受理机关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冠省名企业名称中间含有“垦区”或者“农垦”字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已对相关未尽事宜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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