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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和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8]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3-12
实施时间: 2018-3-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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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和换发新版执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和换发新版执业证书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和换发新版执业证书。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请在编号前加小写字母f),原始密码为mof12345。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网上报备前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通过“用户下载”栏,根据需要下载“2017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分所)用户篇”“2017年度报备系统-证券资格事务所用户篇”,以及“数据导入模板”,并认真研究执行。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4月12日前完成报备工作。由于《通知》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的第(一)项财政部没有提供表式,为此我省制作了统一的“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和“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详见附件3),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中的“报备简要说明”栏。其中“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三)今年我省继续对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出具日期应与报备填表日一致)上传至“其他补充资料”栏。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过程中,应认真对照财政部第89号令自查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先整改再报备,否则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第89号令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列为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报备工作。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在核对网上报备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同时,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财政部第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其中,应重点关注:(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并于4月20日前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各市财政局。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上报汇总材料,并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1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
  3.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业务收入情况;
  4.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5.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第89号令有关情况以及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做法和成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保险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报备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和政府决策夯实基础。
  四、上门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和审核报备数据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号)文件精神,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作废。由于新版执业证书换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到全省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为方便群众办事,省财政厅决定结合新版执业证书换发和报备数据审核两项工作,联合市县财政部门主动开展“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变“事务所跑”为“财政跑”。自4月下旬至5月下旬,省财政厅将分赴11个市,会同市级财政部门集中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数据,对报备数据准确无误且持续符合财政部第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的事务所(分所),将同时给予换发新版执业证书,具体上门服务时间安排如下:
  1.4月下旬,衢州、金华、舟山、丽水;
  2.5月上旬,湖州、嘉兴、台州;
  3.5月中旬,绍兴、宁波、温州;
  4.5月下旬,杭州。
  请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好工作,确保新版执业证书换发和报备数据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五、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咨询联系人:郑书剑
  联系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工作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7819097  宁波市0574-87188021
  温州市0577-88523765  嘉兴市0573-82085446
  湖州市0572-2150071   绍兴市0575-88126806
  金华市0579-82468732  衢州市0570-3055217
  舟山市0580-2282601   台州市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
  3.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2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doc    
附件3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报备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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