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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2-9
实施时间: 2018-2-9
失效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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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
  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解决国企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编报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提出具体资金使用方案;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国资委提报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并按规定组织预算评审,提报市人代会审议;及时批复经人代会审议的年度资金和绩效预算;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提出的具体资金使用方案拨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市企业托管中心托管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华通集团托管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其他国家、省、市确定的需市级预算安排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和国有企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五条 第四条(一)由市财政局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预算,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四条(二)至(三)事项,每年度由市政府国资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职工安置标准,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后提报人代会审议,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 第四条(四)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按《青岛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对有关企业和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列入负面清单,按规定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条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办法未明确具体事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区(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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