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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农改[2018]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2-14
实施时间: 2018-2-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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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2月14日
  附 件
  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省级统一领导和部署,实行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县、乡组织开展。省、市、县、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建设等工作,以及需要开展的其它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当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具体工作由市县开展,市县应当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省财政下达的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实际需要,采用因素法、竞争性分配或项目法分配农综改资金,因素法主要选择农村人口、乡村个数、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进行测算。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采取规范办法分配上级下达和本级安排的农综改资金,并将预算资金安排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资金后30日内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县乡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任务目标,提升资金安排的前瞻性、科学性、精准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应当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综改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县乡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涉及农综改资金支持的项目如需调整, 由省辖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组织并完成项目调整的实地考察、规划设计、预算评审等工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农综改资金,其结转结余应当按照我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农综改资金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中注明预留数量、支付期限等内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并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逐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以适当方法对农综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综改资金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不定时进行抽查,市级财政实行动态监管,县、乡财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农综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年度终了对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开展、资金安排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开展、资金安排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按要求将自评情况于次年1月中旬前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结果和绩效考评结果与农综改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农综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改[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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