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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财险[2018]6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8-3-8
实施时间: 2018-3-8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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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
  (二)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
  (三)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有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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