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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17年丽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6-15
实施时间: 2017-6-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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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申报期)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含莲都区、开发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部属、外省市驻丽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月申报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三、征收申报方式
  保障金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自201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保障金,在7月份与当期数合并申报。
  保障金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每月1—15日。
  四、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2015年度相关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9862元,2016年度尚未公布,可参照2015年度标准。
  五、职工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记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六、优惠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安置残疾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八、安置残疾人数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残联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6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站通知。
  九、减免及缓缴办理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联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其他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及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应在每月15日前如实申报保障金。“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已设置自动识别、减免程序。
  (二)有关保障金申报征收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地税部门联系。联系电话:12366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申请核准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残联部门联系。市残联联系电话:2056919
  区残联联系电话:20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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