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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16]2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4-28
实施时间: 2016-4-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5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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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整合国、地税部门行政资源,严密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落实市府办协调意见,依据国地税双方商定的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工作方案,由国税部门向市本级在国税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含临时经营户、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起征点的固定业户和专用发票代开户)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种、计税依据及税(费、基金)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5%、1%计征(按行政区域情况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实行附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附征率为1.05%,交通运输业附征率为1.5%,建筑业附征率为1.8%,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餐饮住宿服务附征率为2%,娱乐业及其他生活服务业附征率为3%,个人非住宅出租附征率为1%,个人住宅出租附征率为0.5%,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若遇政策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征收地方税(费、基金)涉及政策解释由地税部门负责。
  三、委托代征具体事项
  (一)国、地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工作职责
  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基金)的委托代征工作。
  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负责门征待报解账户的开设、POS机安装联系及监督税款划解、对账、票证管理等工作。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的代征工作。
  国、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委托代征组织实施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即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三”)之前,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具体操作要求为:
  1.联网方式和征收软件
  国地税通过专线连通网络,并通过防火墙控制相互访问权限,实现一台电脑同时操作国地税软件。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市国、地税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1)国税进驻地税现有5个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窗口使用地税线路,由地税将国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后访问CTAX系统;
  (2)国税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区局、汤溪、孝顺等地的非地税服务场所使用国税线路,由国税将地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后访问《税友龙版》。
  2.征收操作流程
  (1)地税部门为国税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中开设用户和权限,各分局将门征户提供给国税代征人员进行门征开票(包括门征个人开票和门征企业开票)。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分局、汤溪、孝顺等地的窗口由对应的地税分局新建一个内部管理税务登记户,名称暂定为“**地税分局国税**代征点”,并开设对应的待报解账户。
  (2)国税部门代征人员应向所属地税分局领取相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用于征收代开发票过程中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地方税(费、基金)。
  (3)国税部门的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录入数据后产生相应税款,税款缴纳采用“MIS-POS”机刷卡方式的(“POS”机端口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银行提供),从纳税人的银行卡账户上扣缴相应的金额,刷卡成功后,将扣缴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税款缴纳采用现金方式的,将现金缴款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便于对账及整理归档。
  (4)国税部门应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在《税友龙版》中核对并汇总地税开票情况,应纳税额与扣缴金额相符无误的,产生当天开票清册(分操作人员统计的开票金额),并交与所属地税分局对账人员。
  (5)各地税分局通过门征征收的地方税(费、基金)应就近缴入所辖地税部门的门征专户(专户性质为“待结算财政款项”),合并统一对账。
  3.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代征人员按需用量向对应地税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时,通过《税友龙版》系统操作。
  (2)国、地税双方工作人员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妥善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确保票款安全。
  (四)2016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金三”之后,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直接在“金三”中实现,税票开具、税款征收与划解按“金三”要求操作。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共同做好具体纳税、缴款手续等方面的说明辅导,使纳税人能够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工作。
  (二)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信息资料,做好票款结报、税款划解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国、地税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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