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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7-5-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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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文件通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为做好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7]26号)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自2017年6月份起,用人单位按月(季)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四、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五、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一并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征收,其中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江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征收。
  三、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申报时,要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地税机关定期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数据及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传送给同级残联部门。由当地残联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安置残疾人数进行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及缓缴工作,按照《通知》规定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办理减免、缓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地税征收机关。
  七、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征收机关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缴库及省级统筹上解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生活困难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并按规定做好使用情况的公示。
  十、本通知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19号)及省级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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