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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3-9
实施时间: 2018-3-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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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8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2018年3月9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
  三、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2018年6月4日至25日。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请参保人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在学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参保门槛下调
  从2018年3月起,政府降低在学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参保门槛,对在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中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籍在册学生,取消“父母一方办理《居住证》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要求。
  五、注意事项
  (一)补参保: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居(村)委会补办参保及缴费手续。在新社保年度非集中参保期参保的(新生儿除外),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补参保的仍需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
  (二)补缴费:已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和采用“个人自缴”缴费方式的在校参保学生,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厦门地税官网 (www.xm-l-tax.gov.cn),进入“我要查询-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手机关注“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学校代缴”缴费方式的需要补缴的在校参保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8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为确保离校毕业生到新校的参保接续,也避免误收多收社保费,各学校应及时对已离校毕业生做好停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需办理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18年5月25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六)查询:参保居民、学生或家长可通过 “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之“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或厦门地税网站之“我要查询—社保缴费及查询”,查询参保情况、缴费用户号、缴费一卡通委托状况以及缴费情况。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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