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行[201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2-2
实施时间: 2018-2-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5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了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行为,近日,我厅印发了《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现就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款凭证。
  凡由市、县(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不得拒收。
  二、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后,应向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其中,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接收凭证(属于代收代付项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省直机关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三、市、县(区)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分别抵顶招待费和车辆运行支出。
  四、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地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财政所的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闽财行[2014]22 2014/6/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2019/12/30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 沪财行[2016]6号 2016/4/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川地税函[2010] 2010/3/3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2011/1/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川财行[2014]6号 2014/2/1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津财行政[2007] 2007/1/1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哈财行[2015]13 2015/5/6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重点抽查的 绍市财行[2016] 2016/4/15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大财行[2008]65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