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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9
实施时间: 201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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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我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义务
  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申报期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内容
  上述各项所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不含以下所得,具体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申报地点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五、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邮寄申报和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可凭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网址为: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申报。纳税人初次使用网上申报的,需进行“用户注册”。具体路径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填写申报表—确认申报表—查看回执。
  纳税人采用微信申报的,可添加“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微办税”中的“个人办税”进行申报。具体路径为: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个人办税—12万个税申报—个人身份认证—验证码—选择应申报机关—进入申报—汇总预览—确定申报。
  纳税人采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申报时需报送本人签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个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还可以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或者委托任职单位、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受托任职单位或他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送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附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2咨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提供有关自行申报的法律法规、申报表格、申报流程以及疑难问题解答等供纳税人在线查阅、下载。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咨询电话一览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相关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咨询电话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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