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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会[2018]17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2-13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2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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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做好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为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密码与原系统一致。如忘记密码,可联系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重置密码。相关用户手册可在登录后系统顶端“用户下载”处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六)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7年度报备工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我厅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栏目下载。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1706室
  联系人:黎跃斌
  联系电话:0898-68531762、68538967(传真)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附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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