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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8]181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18-3-6
实施时间: 2018-3-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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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地址及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六)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七)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规定要求,是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了解掌握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的专人负责,按时完成2017年度报备工作。同时,要自查持续符合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情况,应重点自查核对以下方面:(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如发现本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后再报备。
  (二)确保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汇总、填写所报数据信息,防止错报、漏报和瞒报;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严格审核把关,经核对无误后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三)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年度报备为契机,总结梳理注会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随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起上传上报),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不按规定完整报备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补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章辉,联系电话:0551—68150524;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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