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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27
实施时间: 2018-2-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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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如果您是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您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总量。2018年3月10日前,您应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数据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同时,请您关注北京国税局网站、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或通过主管国税机关、12366呼叫中心、技术服务单位了解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通情况、培训通知。
  我市将于2月28日对税控系统发票开具模块进行升级,您若需要开通成品油发票模块,请在此期间完成升级工作。若遇到问题,请您联系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
  航信公司(负责金税盘):95113
  百旺公司(负责税控盘):400-611-236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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