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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18]1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6
实施时间: 2018-1-6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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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合法和完整。其中:
  (一)本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二)本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企补01表)由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企业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企补02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企补03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国有企业带息负债情况表”(财企补04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表”(财企补0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
  (三)厂办大集体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决算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二、各市财政局、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单机版客户端及省级参数要求进行决算数据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于2018年4月上中旬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
  (一)各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地方使用格式)、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市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二)省直有关单位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地方使用格式)、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 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部门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三)省属企业报送内容包括:
  1.2017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工作总结、集团母公司财企01-04表,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单位印章。
  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集团公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全部电子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纸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用A4纸打印)。
  四、各市财政局、省直单位和省属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决算数据的分析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本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效益、重大事项、存在问题及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做好下一步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和企业决算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省财政厅将在企业决算报表验审结束后,将按照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要求,对各单位决算工作择优通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和省属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郭茜茹,联系电话:0551-68150247)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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