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深交所 > 债券及衍生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18]9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8-3-2
实施时间: 2018-3-2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序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以下三类债券: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本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三)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政府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所备案:
  1. 符合发行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审批或授权等文件;
  2. 债券募集说明书,包括发行条款、发行安排、发行人基本信息、经济财政状况、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4. 中国境内律师及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反映发行人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的文件;
  6. 信用评级报告(至少有一家境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前通过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方案应当明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认购对象、定价原则等。
  申请材料如非中文编制,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如不同版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规则。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存续期内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有关情况等。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办理。
  四、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及本所相关业务指南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二)“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
  (三)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经济效益情况等。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应当披露上述情况。
  五、在本所发行的“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发债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六、本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提高“一带一路”债券上市或挂牌效率。
  七、本所对“一带一路”债券的债券名称进行统一标识,鼓励以“一带一路”债券为依托,发展“一带一路”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可续期债券等债券品种,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投资“一带一路”债券。
  九、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资产支持证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一带一路”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带一路”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 税总发[2015]60 2015/4/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一带一路”建设 陕政办发[2017] 2017/4/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办法 深地税发[2015] 2015/4/22
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 上证发[2018]8号 2018/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 桂地税发[2016] 2016/4/7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 法发[2019]29号 2019/1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接"一带一路"战 湘政办发[2015] 2015/9/26
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7]38 2017/4/27
关于印发“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7] 201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