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会[2018]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2-26
实施时间: 2018-2-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9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
  二、报备要求
  (一)报备时间
  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报备方式和内容
  1、报备方式:本次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
  2、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5)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7);
  (6)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8);
  (7)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9);
  (8)最近一次在工商备案的章程(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其他事项
  (一)事务所在报备期间有变更的,需要先变更后再进行年度报备工作,在2018年3月1日前已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的事务所必须在3月20日前到财政厅完成变更报备工作;
  (二)通过年度报备的事务所将换发新的执业证书,新证书制好后事务所凭旧证书进行换取;
  (三)对未按要求报备或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在网上进行通报并约谈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未通过报备或者不进行报备的事务所,其报备记录将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年度报备资料统一报送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白南翔,联系电话:028-86711615。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或四川财政会计网(www.scczkj.gov.cn)下载。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财会[2018]181号 2018/3/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 渝财会[2015]2号 2015/1/2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 京财会[2020]75 2020/5/1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京财会[2022]68 2022/3/25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和“有照 青财会字[2021] 2021/3/3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 2022/3/2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 苏财办会[2014] 2014/3/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津财会[2022]11 2022/4/2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 京财会[2013]42 2013/3/15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陕财办会[2024] 202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