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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批审核及备案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7]2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8-1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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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我市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采取实时编报、自动备案的方式。市级预算单位在充分做好落实预算资金、调研论证、确定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天津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按预设的模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平台自动备案。计划自动备案成功后将生成《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平台中下载此备案表并作为采购文件妥善保存。
  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
  市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见附件1),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该审批表随政府采购计划上传至平台,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将在审批表中出具审批意见,并加盖“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专用章”后,将审批表上传至平台供市级预算单位下载,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同保存。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见附件2),并将该审核表及其他进口论证附件随政府采购计划上传至平台,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将在审核表中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专用章”后,将审核表上传至平台供市级预算单位下载,并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同保存。
  四、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合同明细并在平台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平台上进行备案。
  (三)补充合同有关事项。市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依法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也应当根据上述时限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公告和备案。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级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应当严格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准确选择品目级次、正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以及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专用章”同时启用。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2.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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