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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17]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失效时间: 2022-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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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规定,我局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8日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加强我市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PPP专家的遴选、入库及PPP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PPP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PPP专家库信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
  第四条 天津市财政局负责PPP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PPP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PPP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PPP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PPP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财政局通过社会公开征集和定向邀请的方式建立天津市PPP基础专家库。基础专家库中专家可作为今后申请入库专家的推荐人和评委。
  第六条 PPP专家库实行任期制,每2年为一个任期。每个任期期满后,对PPP专家库实行申请扩展和自动展期,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七条 PPP专家库通过接收个人申请的方式扩展,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我市PPP专家库。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经一位在库专家推荐和另外三位在库专家的匿名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申请人、推荐专家、各匿名评审专家应分属不同机构或单位。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本科学历工作满13年,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0年;
  (三)从事PPP领域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六)各领域入库专家应具备基本条件细则:
  1.在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社会机构任职的,近3年参与过3个以上PPP项目的咨询顾问、项目评审或近3年参与过财政部示范项目的咨询顾问、项目评审;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3年出版过PPP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PPP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市财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委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
  (二)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以及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 PPP项目识别筛选、项目相关方案论证评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审核个人申请专家的入库申请。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五)对PPP工作及PPP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推荐优秀专家进入PPP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PPP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天津市财政局核实后,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天津市财政局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天津市PPP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PPP专家库。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天津市财政局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天津市财政局核实后向社会公开。未经天津市财政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天津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PPP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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