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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17]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12-1
实施时间: 2017-12-1
失效时间: 2022-11-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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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2月1日
  天津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23号)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灾毁耕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主要目标,引导地方统筹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规划、奖惩结合、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
  市国土房管部门主要负责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项目落实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等,研究提出工作任务、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和上图入库及考核等相关工作,重点用于对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支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
  (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三)灾毁耕地复垦;
  (四)其他经国家和我市确定的相关支出。
  市国土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土地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决策部署,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2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同步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连同项目绩效目标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照年初绩效目标,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年度执行结束后,以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预算、调整政策、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汇总后,向两部上报我市专项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部门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合规性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因已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423号)后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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