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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注协[2018]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8-2-13
实施时间: 2018-2-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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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补充通知》(会协[2018]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业务收入确认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17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津注协[2018]6号)要求开展工作。重申事务所业务收入仅指事务所本身的业务收入,不包括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业务收入表”(会所02表附表1)中,事务所报备的“业务收入合计”(行次19),应与“事务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收入”(行次20,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收入),以及“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全年业务收入”(行次21,以下简称纳税收入)一致。如果审计报告收入与纳税收入不一致,应当按照纳税收入数填列“业务收入合计”并附说明。
  三、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如有问题请与注协财务及时沟通。
  联系人:张紫园,联系电话:23288500.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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